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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
第十條 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統計部門,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鄉、鎮、街道(以下簡稱鄉)計劃生育辦公室設置統計人員,鄉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指派專人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統計業務知識。村級計劃生育統計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鄉級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縣級以上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含計算機人員)進行培訓。
省以下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新上崗的統計人員必須得到省級計生委頒發的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協調有關部門為計劃生育統計專業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對不稱職、不合格的統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統計帳卡和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統計帳卡和統計報表是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主要來源。帳卡和報表及其項目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刪繁就簡,以實用為原則。
鄉、村兩級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統計帳卡,帳卡內容應當每月變更。村級實行月報告單制度,每月通過報告單將變更信息上報到鄉。鄉級為計劃生育情況報表起報單位,實行月、季、半年、全年報表制度,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實行統計例會制度。鄉級每月應召開一次統計例會。
第十六條 統計報表包括由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負責的計劃生育情況報表和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負責的事業統計報表。
計劃生育情況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
事業統計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宣傳教育、政策法規、技術服務、避孕藥具供應、信訪、人事、財務、協會等情況。
第十七條 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可根據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經同級統計局審批,設置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或者轉發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統計報表。自行設計的報表項目不得少于上一級主管部門統計報表的項目,其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期限、上報時間等不得與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第十八條 上報計劃生育情況報表需經本單位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上報半年和全年統計報表的同時應當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系統的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設置的事業統計報表及專門統計調查表須經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核、批準、備案、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
第二十條 各種事業統計報表的匯總、分析、上報,由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的報表和分析報告,須抄送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程序批準的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和調查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對未經批準或備案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表,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有權廢止,有關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