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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門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專門統計調查。
第二十三條 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實行統計檢查制度,對本級和下級的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和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
國家定期對各省的統計質量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全國通報。省、地、縣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統計質量檢查,要從嚴掌握,其結果應向本級管轄的各單位通報,同時向上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報告。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對村級統計帳卡應經常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系統的各單位與社會其他部門、機構合作進行有關計劃生育的統計調查,必須經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批;與國外、境外的機構和個人合作進行有關計劃生育的統計調查,不得涉及國家有關保密內容,并須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計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系統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涉及計劃生育情況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調查,必須經調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區域的縣以上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批,涉外調查須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計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各類計劃生育統計調查方案要明確調查目的,規定調查方法、統計范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屬于計劃生育部門管轄范圍內的,調查方案和調查表由計劃生育部門分管統計的負責人批準制發,并報同級統計局備案;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超出計劃生育部門管轄范圍的,調查方案和調查表經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核后須報同級統計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