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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經批準可以再生育,無正當理由自行人工終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先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施行絕育手術后,因情況變化,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憑《計劃生育服務證》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恢復生育能力的手術。
第三十二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許可。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