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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立,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的特點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和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并注冊登記。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公民生育應當接受孕產期保健指導,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經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育齡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及時采取絕育措施或者長效避孕措施,禁止生育
第四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五條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認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
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按工傷對待;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由所在基層單位在生產、生活上給予照顧和資助,符合救濟條件的應當給予社會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