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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及罰沒款項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的《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