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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第三十三條 對計劃生育受術者,按規定給予節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護理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在上述假期內,視為全勤;農村居民可以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持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獎金;
(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三十天;
(三)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別給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前款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投入和社會募捐,主要用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養子女的,退休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在扶持發展生產上,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優惠和支持;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應當提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標準;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對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培訓和就業。
農村獨生子女在參加本省中考、高考時,給予增加10分的照顧。
對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住院給予適當照顧。
本條規定的優先優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在有條件的農村,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逐步建立獨生子女家庭和兩女家庭養老保障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三十八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