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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九條 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絡。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第三十一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ㄒ唬┓胖脤m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ǘ┓胖闷は侣裰脖茉袆┑模菁?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ㄈ┤〕鰧m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ㄋ模┦┬休斅压芙Y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ㄎ澹┦┬休斁芙Y扎術的,休假10日;
?。┦┬腥斯ち鳟a術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產術的,休假30日;
(七)經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