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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市、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四條 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應當采取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終止。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應當參加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服務,預防、減少和終止非意愿妊娠。不參加統一組織的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服務的,終止非意愿妊娠發生的費用不享受免費待遇。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藥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