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屬于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準;屬于農村村民的,以所在縣農村村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具體繳納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但未辦理批準手續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0.5倍的標準繳納;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條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三)項規定的標準繳納;
(五)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
(六)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并按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征收社會撫養費,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征收決定的送達、繳納時限和欠繳處理等,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