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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對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和引起的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接受婚前檢查、避孕和節育手術的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教育處方和保健教育咨詢,指導育齡夫妻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節育術前知情選擇同意書制度和術后隨訪制度,保障育齡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對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第四十一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在接生時,發現無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二條 夫妻因患不孕癥要求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應持有準許生育的證明。施術單位對無生育證明的,不得為其實施輔助生育技術。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禁止采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并取得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