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三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有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保證獎懲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
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第三十五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工作失職者進行追究。
第三十六條 對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計劃外生育線索清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計劃外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技術鑒定收費按照本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中有關項目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