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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其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和公共管理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納人本地人口總數,實行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并將進城務工人員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的婚育證明。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婚育證明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辦理完畢。
婚育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禁止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赴異地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計劃生育教育,并在其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指導其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拒絕繳納,或者沒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夫妻,不得為其任何一方出具婚育證明。
第四十一條 婚育證明的有效期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期屆滿前,或者本人的婚育狀況發生變化時,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四十二條 成年流動人口到達現居住地后,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