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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協助采集、通報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和相關證照后,將辦理結果及時通報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和個體業主負責對招用的成年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四十四條 各類外出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并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送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參加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