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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一)向轄區內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通報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的規定;
(四)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五)對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監督。
在基層可以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
第三十條 實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并已懷孕的婦女,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孕期隨訪服務。
嚴禁替代他人參加環情、孕情檢查。
第三十一條 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駐本轄區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轄區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宣傳動員、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綜合服務的職能。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