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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應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宣傳、教育、文化、衛生、司法、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生育、節育措施落實、孕情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優惠與獎勵、制約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為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經費和優惠獎勵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累計三次被評為縣級以上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的,享受同級勞動模范待遇。
對鄉(鎮)計劃生育專職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提高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長期從事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公安、民政、統計、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相互通告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第三十條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