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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五百元的獎勵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自愿不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給予減免雜費;
(三)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五)實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享受下列獎勵與照顧:
(一)發給不低于五百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符合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從批準之日起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與獎勵后,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追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停止執行有關優待。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