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未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先進單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的獎勵與優惠規定;
?。ǘ┎宦男蟹ǘù砣擞媱澤ぷ髫熑沃疲?/font>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ㄋ模┢渌宦男袇f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址腹袢松頇唷⒇敭a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ǘ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ㄈ┙亓?、貪污、挪用、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ㄎ澹┧魅?、收受賄賂;
?。o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
?。ㄆ撸┢渌`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收養、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口生育調節的適用范圍,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