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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達到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齡時,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對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家庭和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給救助金。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
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條第一、三款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獎勵與優待。
第二十八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必須全部退還;對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應當予以償還。
第二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各級財政核撥的計劃生育事業費按比例分擔;城鎮居民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