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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等方面,有優先獲得照顧的權利;
(三)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四)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六)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和子女個人繳納部分的費用,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四千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條 獨生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發生意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十一條 農村獨生女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生子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六十元的補助金,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