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或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是農村居民,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的北川夫妻,經批準后可生育第二子女;喪偶或離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昨日,《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提請省人大審查批準。
除對二胎生育條件作出了規定外,《變通規定》還將少數民族女性晚育時間提前到22歲。另外,對居住在農村的少數民族夫妻,符合“規定生育的第一或第二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親兄妹中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雙方均是獨生子女的”、“一方是四級及其以上傷殘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四級及其以上傷殘軍人的”中任一條件的,還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在生育獎勵上,變通規定特別對“符合政策生育子女死亡,現無子女或僅存一個子女的夫妻,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同等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體現了對有子女死亡家庭的照顧和安慰。
省人大民宗委審查認為,北川縣根據相關規定,對《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一些適當的變通,是必要的,符合北川實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但建議將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中的“雙方均是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家庭缺乏勞動力且第一和第二個孩子均是女孩的”。(華西都市報 鄧宇 張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