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與評估
一、對《綱要》的實施情況實行分級監測評估。要加強兒童發展綜合統計工作,增設分性別統計指標,建立和完善分性別數據庫。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饋和交流工作,分析兒童發展現狀,預測趨勢,評估實施效果,為制定規劃、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二、建立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兒童狀況監測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科學規范的監測評估方案,全面、動態地監測兒童發展狀況。《綱要》分性別的統計指標納入國家統計制度和各有關部門的常規統計和統計調查。建立健全勞動監察、衛生監測、教育督導、統計評估、法律監督機構,完善監測機制,確保《綱要》的有效實施。
三、建立定期報送和審評制度。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統計局報送監測數據及目標實施進展情況,并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實施效果。國家監測評估周期分為年度監測、每3―5年的階段性監測評估和10年的終期監測評估。
四、建立監測評估機構。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負責審批監測評估方案,根據監測評估結果提出相應對策。
監測評估領導小組下設統計監測組和專家評估組。
統計監測組由國家統計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組成。負責制定《綱要》分性別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提出監測的重點指標;確定監測方法,收集監測數據,建立和完善分性別數據庫;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交全國兒童狀況統計監測報告;指導各地區對《綱要》的統計監測工作。
專家評估組由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推薦專家組成。負責制定檢查評估方案;審評監測報告,并對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階段性評估,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指導各地區對實施《綱要》的檢查評估工作。
各地區要建立相應的監測評估機構和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綱要》和本地區規劃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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