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杭州3月25日訊 (記者 廖小清)3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將舉行第十次會議。期間,將聽取和審議《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擬通過立法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今天,浙江在線受權發布《條例草案》(),請廣大網友建言獻策。
“居住”替代“暫住” 管理與服務并舉
浙江是一個流動人口流入大省。據統計,2000年以來,全省流動人口以平均每年20%左右的速度遞增,目前登記在冊的流動人口有1823.4萬人,其中外省籍的達1535.5萬,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以前對流動人口主要以管理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應的服務。”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浙江1995年就曾出臺、2004年進行了修訂了《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當時,主要針對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民工潮”等帶來的問題,重點是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而《條例草案》更多地在服務上下功夫。
這位負責人說,“暫住”與“居住”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立法理念更顯人性化,管理體制更加科學規范。居住登記、居住證制度將更多地體現服務性,改變人們對流動人口的認識,增強流動人口的歸屬感。
“雖然居住登記、居住證制度并不直接規范流動人口的權益和待遇,但為各地各級政府加強對流動人口權益保障、不斷提高流動人口在居住地的待遇、留住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了更加有效的平臺。”這位負責人表示。
一本在手全省通用
流動人口都有個這樣的感受,同在浙江工作,但每去一個地方,都需要重新申領一本《暫住證》,雖然有些地區已經取消了申領《暫住證》的工本費,但還是有些不便。
對此,《條例草案》規定,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并且,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初次申領以及簽注、變更登記,不收取費用。
鑒于各地具體的政策和公共資源等不同。《條例草案》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由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享受范圍同樣也為發證地市區、縣(市)行政區域內。
臨時居住證滿三年可申領居住證
根據《條例草案》,居住證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兩類。
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3日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申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并提交相關材料。未滿16周歲以及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教學實習等流動人口,可以不申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另外,根據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居住地投資創業或者屬于居住地引進人才以及具有專業技能和相應學歷的流動人口,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其他已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滿三年,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對于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享受的具體相應待遇,《條例草案》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據有關人士介紹,不同的居住證可能會在享受醫療、教育等方面有所差異。
證件有效期延長
目前使用的暫住證有效期為1年,根據《條例草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3年,《浙江省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9年,簽注時間分別為滿1年和3年。
如果居住證持有人逾期不辦理簽注的,居住證自動失效;需要繼續居住的,需重新申領居住證。證件有效期滿,居住證持有人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換證。
在居住證證件有效期內,居住證持有人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證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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