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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累計7年者可轉上海戶口][4項激勵條件同時出臺][上海戶籍改革歷程]
[戶籍:特定歷史產生特定制度][外地宗教院校畢業生可入嗎][建國以來戶籍制度的演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09〕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深化本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依次輪候辦理。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來滬創業、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總量,并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稅務、教育、人口計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