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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激勵條件)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前款所稱的重大貢獻獎項范圍,計稅薪酬收入標準,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范圍,投資納稅數額和用工人數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適時公布。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持證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并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八條(申請材料)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完稅證明;
(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
(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
(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