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超生擬按戶籍地征撫養費
無正當理由不得強迫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并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流動人口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其戶籍所在地征收標準,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
根據送審稿,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應當互相配合,在調查核實當事人違法生育事實和實際收入后,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流動人口因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送審稿規定,戶籍所在地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些行為包括:拒絕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跨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點開展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或在辦理相關證明和手續時亂收費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認現居住地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生育服務證的,強迫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的;無正當理由不落實流動人口應享有的獎勵優惠待遇的;不向現居住地反饋信息或者反饋信息不及時造成工作失誤的等。
同時,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配合責任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記者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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