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月13日《重慶晚報》報道,近日出臺的《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要求,新錄用的公務員,加上試用期,在機關工作不滿5年的,不得辭職;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也不得辭職。
消息一出,激起不少網友憤慨,指其涉嫌違法、太霸道,等等。一時間,公務員似乎成了被人同情的倒霉蛋——連辭職都不讓,多憋屈呀!
而在筆者看來,這實際上是表錯了情,會錯了意。
首先要厘清的是,這所謂新規,壓根不新,不過是重復國家規定而已。因為,早在2008年7月中央組織部、人社部聯合下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即明確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可見,全國公務員系統都如此,不局限于重慶一地。
筆者以為,“公務員5年內不得辭職”是個偽問題。這一條款實際上并沒多大用處,有可能被虛置。我們目之所及,有多少公務員主動辭職?即便辭職,有多少人是干不滿5年就急急地辭職?
據原人事部數年前的一個統計,全國的公務員辭退率約為0.05%。如果嚴格按照《公務員法》中有關辭退的規定,即“如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需要被辭退的公務員恐怕遠遠不止0.05%。連辭退都如此不易,遑論主動辭職。
一年熱過一年的國考熱充分證明,公務員已成了國人眼中含金量極高的職業,多少人求之不得。一些公務員旱澇保收,甚至權力通吃;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嫁碗族”,非公務員不嫁……公務員好處多多,會有多少人主動辭職嗎?
2007年,安徽省人事廳出臺規定,公務員辭職進入非公有企業工作將獲補貼。輿論嘩然。此后,媒體披露的一個細節耐人尋味,該政策出臺后,咨詢者絡繹不絕,但最終辭職投身商海的寥寥無幾。發補貼都無法促使公務員辭職,足見這一職業的吸引力。
“公務員5年內不得辭職”,只是完善公務員管理的一條普通規定,之所以招來指責,更多的并不是這個規定本身的問題,而是由此引發人們很多聯想。(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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