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生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披露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決策的臺前幕后
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的過程
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設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均不設常委會。
1957年3月,彭真提出,省、市、自治區有考慮設立常委會的必要。
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給中央寫報告,正式提出縣以上設立人大常委會。但隨著反右的開始,這件事情被擱置。
1979年5月,彭真就取消革命委員會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向中央寫的請示報告獲得同意。
1979年7月1日,包含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等內容的地方組織法獲通過。
記者 陳麗平
在新中國人大制度建設的史冊上,近30年前的1979年7月1日,絕對是一個值得濃墨重彩記錄的日子。
這一天閉幕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這一被簡稱為地方組織法的法律,對我國地方政權組織形式作出了重大改革: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這項重大決策是怎樣形成的?如何通過立法把它確定下來?
在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30周年之際,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的張春生,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1979年,張春生就開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這30年來,他經歷了230部法律的誕生,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進程和人大制度完善過程的重要親歷者和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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