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破除的利益“共同體”
“我國現行的問責方式主體比較單一。國際經驗表明,有效的官員問責需要問責主體多元化,需要立法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社會公眾參與問責”,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龔維斌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以及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力度的加大,公眾參與對官員的問責越來越多,推動了對事件的查處和對失職瀆職官員的責任追究。但是,從總體上看,現在的問責制,更多的還是停留在黨組織和行政系統內部自上而下的問責上,立法機關、社會團體、社會公眾參與問責的廣度和深度不夠。”
“長期以來,我國治國基本靠出臺紅頭文件,在具體落實當中,很難把一個責任通過法規規范或法制的形式,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層面”,中央黨校黨建部張希賢教授認為,“因為沒有一個法制上明確的權責規定,一旦出問題,就找不到具體責任人,而且哪一級干部應該擔當多大的責任,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全憑著上級黨政機關來界定。”
“由于我國官員問責大都指向基層、底層的下級官員,導致出了問題之后,沒有人會主動辭職,而出問題的官員也確信上級會保護自己,導致問責達不到真正的效果”,齊善鴻教授表示,“為了應付輿論和更高層的政府,承擔問責責任的機關,通常會拋出一些最底層的官員。這樣不合理的責任承擔機制,生成了官場不負責任的文化。”
“一般由各級的最高行政領導確定是否要問責、力度如何、什么樣的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毛壽龍教授認為,“領導重視了,問責就進入實踐,其力度也大。一旦領導有其他考慮,問責就會退而變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時候甚至是停止運作。行政性問責的這些特征使得問責實踐往往很不穩定,并富有爭議。”
期待問責制瓶頸的突破
針對官員問責中存在的缺陷,受訪專家認為,應重點設置責任追究制的范圍和方式,將國家現行的多種責任追究制鏈條有機地聯結在一起,使官員問責制更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我國官員問責體制還處在粗放型階段,要解決這個問題,僅在技術上完善行政性問責還不夠,關鍵要從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李成言教授認為,“通過追究官員確實應承擔的責任,促使官員合法、正當地行使手中的權力,使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真正負起責任。對官員的問責應科學化、法制化,誰應當負責任,應當負責任到什么程度,要有一個量化的、具體的規范。”
“我國官員問責制度需要和崗位分析、紀檢監察、審計等結合起來,要與績效評估結合起來,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規范問責、依法問責、科學問責。一要科學設定崗位職權和應承擔的責任,二要制定和履行規范細致的問責程序”,龔維斌教授認為,“還要把問責制與開展績效評估結合起來。績效評估是實行問責制的前提和基礎,有了績效評估的結果,官員問責才有可靠的依據。同時,把官員問責制與責任評估結合起來,一要科學地評估事故或事件后果的嚴重程度,二要科學地評估相關領導干部應該承擔的責任。也要防止簡單地從政治上問責,忽略了對真正原因的分析和研究,喪失了通過查找原因舉一反三、改進工作的機會。”
“應該盡快確立以憲法、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為問責制宗旨,貫徹有權必有責,問責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齊善鴻教授認為,“目前應抓緊制定有關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制度,以此彌補紀律和法律追究的空當或不足。道義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也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同時,完善檢討、道歉、請辭、免職等問責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確事件發生后立即啟動政治道義問責程序等。”
“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僅強調行政問責還不夠”,中國社科院尹韻公研究員對本刊記者說,“因為問責是問公權力運行之責,范圍依法應包括一切掌握公權力的機關單位,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共事業管理單位領導干部等。”
“目前我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各種規范性文件對各種官員違紀行為的處分方式、處分權限和程序都作出了規定”,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更為完備的規范出臺之前,切實加強現有規則的執行力度很有必要。人大應當充分發揮對官員問責的監督作用。同時,應當充分保障對官員問責自下而上的群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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