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表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五一”前3天加班的人可以領到至少3倍的日工資。勞動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可選擇“補休”或者“補錢”,且應優先選擇“補休”;勞動者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則用人單位必須“補錢”,且不得以補休、調休等方式抵充。(5月2日《珠江晚報》)對在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而言,無論是“補休”還是“補錢”,《勞動法》上都有嚴格的規定。但問題是,勞動者敢和企業經營者叫板嗎?我身邊就有現實的例子,我的兩個親兄弟分別在當地的一個國有上市公司和一家大型民營企業工作。近三四年來,幾乎在所有法定節假日中,他們都在工作。但原本應得的加班工資,卻從沒有被兌現過。“補休”、“補錢”對我的兩個親兄弟而言都是陌生的字眼。問及為何不向企業討要加班工資,答曰:敢要加班費,你就得卷鋪蓋走人。
事實上,要加班費還是要飯碗,兩者只能選其一,這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去年有一項調查顯示,面對節日加班卻無法領到加班工資的現實,高達70%的人同我的兩個親兄弟一樣選擇了默默忍受。而害怕丟工作,不敢較真,成為勞動者無奈的選擇。筆者認為,造成這一現實的根本原因在于懲罰性制度的缺席。企業冒險不發加班費的違規成本,僅是被查處后判罰足額發放加班費,最多再加點罰金;而勞動者冒險索要加班費的后果,極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如此顯失公平,必然造成企業違規行為的惡性循環。
雖然,近年來每逢節假日,勞動保障部門都會出場表個態,稱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權獲得加班費。但事實上,加班費討要的尷尬局面,多半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監管不力造成的。因為,現在有些地方的勞動監察部門往往都只是等著勞動者來舉報問題,而后才介入調查,缺乏事前監督的責任感。加之,一些勞動者不敢“較真”節日加班費,使得相關法規在許多地方如鏡中月水中花,這不僅僅是勞動者的無奈,更是法律制度的尷尬。
與不敢“較真”節日加班費一樣,勞動者同樣不敢“較真”拒絕加班。雖然,《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可事實是,絕大多數的加班并沒有征求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更不要說協商。
保障勞動者的假日加班費,勞動保障部門不能滿足表個態就算完事。作為法定的執法責任,即使沒人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展開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對那些違反勞動法律的企業要給予“重罰”,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節日加班費對勞動者來說,不能只是一張“畫上的餅”。(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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