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調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
勞動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通知對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以及工資折算辦法進行了調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通知,將月計薪天數由原來的20.92天調高至21.75天。按每天8小時算,相應的月計薪小時數也由167.4小時調高為174小時,增加6.6小時。這意味著京津等地可能要調高最低月工資標準。
計薪方式因假日增加而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表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做了相應調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相應發生變化的有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和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2000年的相應規定為月計薪天數為20.92天。
根據工作小時數的計算則分別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計算,此前的月計薪小時數為167.4小時,現在則為174小時。
部分地區將調整工資標準
以前一些地方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參照的有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和最低月工資標準,因此這些地區可能會面臨著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問題。以北京為例,2007年7月1日后,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但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最新的計算標準,北京市73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即為4.20元/小時的工資標準,這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月計薪天數增加是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法定節假日算入工資支付范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說,新方法的依據,是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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