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拾得遺失物交還對方后,是否應得到保管費之外的報酬?目前,物權法草案只是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一規定是否應該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償”,是否與“拾金不昧”的傳統觀念相沖突?法學專家的主張并不一致。因此,這個問題將在廣泛征求意見后再做決定。
草案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占有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買賣合同占有對方交付的貨物;也可能是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卻過期不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稱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稱為惡意占有。
草案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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