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大法學院鞏獻田教授的公開信———《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引發了廣泛的爭論。該教授的言論贏得一些網民的贊同,認為他是敢于為窮人說話的“民族脊梁”。
在評價這場爭論的時候,有人認為物權法的爭論源于社會深層矛盾。“物權法關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人們意見的對立是改革開放以來所逐步形成的不同
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中國青年報》2006年2月28日文章:《物權法爭論源于社會深層矛盾》)。
但仔細分析,這種說法并沒有點到“穴位”,反而會讓人誤以為在
物權法立法上確實存在兩種“立場”和“路線”,讓人感覺目前草擬的物權法確實是保護了一部分人(富有階層)的利益而引起了另一部分人(弱勢群體)的不滿。我想表達的是:目前在物權法問題上的所謂不同聲音,與其說是弱勢群體利益的反映,毋寧說是某種思維定式所致。
立法的目的在于確立社會行為的“底線”,告訴人們哪些事情是不可以作為的。法律的根本在于公平。公平的法律一定是對所有人都一樣地對待!法律的公平就是要排除任何特殊保護(特權)!作為一部普遍適用的法律,物權法會告訴我們:合法地屬于你的東西就不該被別人(個人、組織或政府)隨意剝奪,不管你是富是窮,也不管這東西是貴是賤。今天你窮得只有一間茅屋,你的茅屋不該因為破舊而隨意被人拆除;明天你富得擁有了豪宅,你的豪宅也不會因為值錢而被人隨意侵占。
有人以為保護私有財產一定是對富人有利而不利于窮人。如果窮人只想著通過劫富濟貧來改變自己的狀況的話,保護私有財產確實對窮人不利。有人以為保護私有財產一定會加大貧富差距而不利于社會的普遍繁榮。如果人們一心指望通過“不斷革命”來實現平均分配的話,保護私有財產確實不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18世紀中葉英國有一位首相,名叫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他說過這樣一句話,“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話表達了財產權對窮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皮特作為政治家對財產權的尊重,表明他認識到了財產權對個人(包括窮人)的保護作用。他提醒人們,即使是窮困潦倒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有對抗國王權威的權利。那么,是什么賦予了一個窮人以對抗國王的勇氣和力量?
窮人的茅屋之所以能夠成為抗擊王權的堡壘,其原因就在于它被法律認可為“私人領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的隨意踐踏都可能遭到窮人運用法律武器的堅強抵制。一介草民,他能夠在達官顯貴面前保持做人的尊嚴,他能夠對國王的“進入”堅決說不,這樣的勇氣正來自于法律對他擁有茅屋的所有權的認可。
財產權和公民享有的其他自由權利共同構成了現代社會公民權利體系的基本內容。目前,財產權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各國憲法都有明確規定,并在實踐中通過各種機制(包括類似“物權法”的機制)予以保障。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制度安排不僅是現代政治文明的表現,而且是社會繁榮發展的前提條件。
如此看來,制定物權法不僅是有利于富人的事情,而且對于窮人的保護意義可能更加切實。從目前發表的言論看,對物權法的發難其實并不構成真正的挑戰,說物權法背離社會主義原則也只是一個假命題,因為,發難的一方并不是出于檢討物權法哪些條文是不是合理,而是源于對物權法的根本誤讀和曲解。如果有人非要把如此誤讀和曲解物權法的人當作是敢為窮人說話的“民族脊梁”,那他恐怕認錯了人。聲言代表人民說話卻反對切實保護作為一個個個體的公民的權利的人,能算作人民的代言人嗎?如果抽象地講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但又不認可維護人民的利益需要從平等地保護每個個體的利益入手。這樣的思維能算是正確的嗎?
作者:燕繼榮(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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