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時表示,依照物權法草案的有關規定,只有合法的財產才會受到法律保護;非法財產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關責任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目前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與此同時,物權法草案還突出了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以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些規定,既體現了對不同物權主體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體現了現行憲法的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柳斌說:“有一些同志在討論當中認為對私有財產應當進行明確的界定,并認為有一些人的財富不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應制定法律來保護私有財產。其實這個問題在
物權法草案中講得很清楚,法律草案中有3條對私人財產進行界定,強調保護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財產。從法律條文來講,草案并沒有對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護提供任何依據。”
“一般來講,制定各種法律保護財產時,前提就要求財產合法。法律是不保護非法財產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英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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