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并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以后,農民仍然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繼續承包土地。草案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物權法草案準確地反映了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