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成二審焦點
律師李方平在向河源中級法院遞交的上訴狀中稱,檢察機關指控劉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鍵證據,是由東源縣物價認證中心出具的兩份涉案物價鑒定結論書。但該鑒定結論書僅具參考性質,而非法定用于訴訟活動的鑒定文書。
劉堯在自己寫的刑事上訴書中稱,東源縣檢察院指控他與村民故意損壞的財物價值高達5萬元,但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拍照并無顯示時間,照片旁也無相關當事人的簽名與手印確認,更未注明是誰、在什么時間、用什么工具損壞,兩份鑒定“與各被告人的陳述及村民證明天差地別”。因此,劉認為“作為證據提供的現場勘查材料反映的并非事發現場的原始狀態”。
據介紹,根據有關法條,損毀公物1000元以下,不構成犯罪,只能予以治安拘留15天;損毀公物數萬元,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參加完當天庭審辯護的深圳律師協會律師孟西告訴記者,當天這個話題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孟西提出強烈質疑,東源縣物價認證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體要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且沒有證據顯示鑒定人曾子榮具有司法鑒定的資格。另外,上述鑒定結論書也沒有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的共同鑒定,更沒有加蓋公章。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公章只是模糊,并非沒有公章。
需要注意的一個細節是,鑒定材料中的55米止水帶沒有任何證據材料證實,其鑒定材料僅是“派出評估員到現場進行清點測量而得”。
除此之外,孟西認為,富源公司在沒有辦理完征地手續、只給村民一部分補償款的情況下,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施工許可證,在別人的土地上強行施工屬于違法。尤其是當國土部門下令停建后,水電站工程不但沒有停工,還晝夜施工,因此村民現場阻止施工應屬于自救行為。
本報深圳9月22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