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在北京謀生的河南省信陽市農民周明宇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在此之前的2007年7月19日,周明宇作為倒賣車票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抓獲羈押;
2007年8月17日,周明宇被海淀區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07年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以周明宇犯倒賣車票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周明宇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認為:“申請人于2007年7月19日在自己的工作地點工作時,被幾名民警帶到派出所詢問其是否參與倒賣火車票。
申請人向警方多次陳述其一直在店里干活,沒有參與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但民警還是把申請人送進看守所。
“申請人在看守所內,對警方和檢察機關多次陳述其未參與任何犯罪活動,但還是被羈押8個多月共計263天。
“2008年1月30日,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申請人依然被羈押在看守所……
“現特向檢察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以維護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正。”
周明宇被羈押263天
“吱———”隨著兩扇沉重的鐵門緩慢打開,周明宇的身影出現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的大門口,頭頂刺眼的陽光照得他睜不開眼睛,他的兩腿有點發軟差點坐在地上。周明宇低下頭看了看手中捏著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禁不住潸然淚下。
因為被無端卷入一起倒票案,周明宇在看守所里度過了263天的羈押生活。
2008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周明宇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07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2007年11月,本院以被不起訴人周明宇犯倒賣車票罪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4月8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建議,本院撤回起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曹本強、周明宇犯倒賣車票罪,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檢察院以本案證據、事實發生變化為由,申請對被告人周明宇撤回起訴。
本院依法準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周明宇的公訴。”
周明宇是如何走進看守所的
2007年7月19日早6時,北京西客站售票大廳人頭攢動。
在新疆某地工作的張某排在長蛇般的購票隊伍末端,不時地向售票窗口張望著。因為有臨時任務,單位要求他和另11名工作人員務必在7月25日前趕回去。
從北京到烏魯木齊要坐兩天兩夜的火車,隨后還有五六百公里的公路路程,為了趕時間,張某一大早來到西客站排隊購票。張某排了三四個小時后只等來了售票員“T69次7月22日之前沒有票”的答復,張某一下傻眼了。
張某買不到火車票,情急之下突然想起一位朋友曾在票販子手中買過車票。張某與朋友聯系后撥通了票販子曹本強的電話。
電話中,票販子曹本強表示可以搞到12張7月22日T69次北京西到烏魯木齊的臥鋪車票,但條件是每張加價300元。張某向單位領導請示后,以總數1萬元的價格和票販子曹本強達成交易,雙方約定一小時后在北京世紀壇醫院門口見面。
當日中午11時30分,張某按約定在北京世紀壇醫院門口見到了曹本強。曹本強說:“現在只有11張臥鋪票,剩下1張晚上才能拿到。”張某表示:“我先付7800元,剩下的2200元等最后一張臥鋪票送來再付。”曹本強表示同意。
十幾分鐘后,一個身高1米65左右的青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婦女來到張某面前,這名男子自稱是曹本強的表弟,將11張T69次火車票交給曹本強,在拿到張某支付的7800元現金后離開。
此時,拿到票的張某心里有些含糊:“萬一是假票怎么辦?”于是,他心生一計,要求曹本強乘車同行去認識一下他們在北京的住處,以便晚上送票。實際上,張某想帶曹本強到西客站驗票。
當車行駛至西客站附近時,張某讓自己的司機拿著其中兩張票到售票窗口驗票,自己和曹本強在車中等待。
據曹本強后來向警方交代,他看到司機拿著兩張票下車,做賊心虛的他誤認為對方可能是警察,乘張某不備推開車門撒腿就跑。張某看到曹本強跑了,忙下車追趕,并將曹本強制服扭送到西客站派出所。
經公安機關偵查,曹本強供述其伙同他以前認識的周明宇和一位不知名的河南女子販賣11張T69次火車票。警方根據曹本強的供述,在西客站周明宇的工作地點將其抓獲。
盡管販賣車票的河南女子始終沒有下落,但是警方認為曹本強、周明宇二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販賣面值為6937元的11張車次為T69次的火車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已經觸犯刑律,涉嫌倒賣車票罪,遂將案件移送至海淀區檢察院。
至此,這起案情簡單的販賣車票案似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但讓人想不到的是,隨后出現在檢察機關和法院辦案人員辦公桌上的3張光盤讓這起簡單的販賣車票案發生了變化。
真票販子如是說
曹本強和周明宇因倒票被抓,周明宇的女朋友張麗娟感到莫名其妙。案發當天上午周明宇一直在工作的超市后面小屋睡覺,沒有出去過。
張麗娟和周明宇兩人一直在西客站地下二層退票處對面經營著一家超市。用張麗娟的話說,由于超市所處的地點,周明宇和她認識一些票販子。
張麗娟為把事情弄清楚,便找到了票販子曹本強的侄子曹大衛。
2007年10月27日,張麗娟在自己的超市向曹大衛了解情況。當談及曹本強和周明宇倒票案時,曹大衛說,“2007年7月19日,叔叔曹本強倒賣車票,嬸子張巧萍讓我去世紀壇醫院門口踩過點兒。我先到張某的轎車窗戶瞄了一眼,確認安全后,便給叔叔曹本強打了電話。
“曹本強接到我的電話后,沒有帶火車票到世紀壇醫院門口,確認安全后打電話叫我和嬸子一起送票過去。嬸子張巧萍把票從轎車窗口遞給了曹本強,曹本強又把票交給旅客……我拿到倒票的車票錢后仍不放心,再次打電話給叔叔曹本強,但對方電話已關機,俺心里“咯噔”一下,覺得出事了。”
此后,曹大衛在西客站退票窗口販賣車票過程中,又先后兩次在張麗娟的超市講述了2007年7月19日,他和叔叔曹本強倒賣車票的詳細經過。
在三次談話中,曹大衛并不知道,安裝在超市里的攝像頭已經記錄下了發生的一切。張麗娟把攝像中曹大衛陳述倒票的內容刻成三張光盤,并希望用這三張光盤讓司法機關將真正販賣車票的罪犯抓獲歸案,為男朋友洗清不白之冤。
幾天后,三張光盤出現在了檢察機關承辦曹本強、周明宇倒票案檢察官的辦公桌上。
據周明宇的辯護律師李靜介紹,她告訴承辦檢察官,這三張光盤能夠證明案發當日是另外兩個人參與倒票,而非周明宇。
在案件存在周明宇罪與非罪兩方面證據的情況下,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倒賣車票罪將其和曹本強一起公訴到了北京市海淀區法院。
法院審理發現問題
律師李靜在得知案件已經公訴到海淀區法院后,將三張光盤及整理的文字內容提交到了承辦法官的手上。她認為,曹大衛在視頻資料中多次清晰地講述了2007年7月19日案發當日的全部過程,并多次承認其參與販賣火車票的交易。曹本強為了保護妻子張巧萍和侄子曹大衛謊稱周明宇參與此案,法院不應當受理檢察機關的公訴。
海淀區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的這起公訴案件后,在法院的協調下,檢察機關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申請延期審理。
之后,檢察機關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08年1月30日,根據張麗娟提交的光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了曹大衛、張巧萍兩名犯罪嫌疑人。
與此同時,購票的張某在接受警方再次詢問時,承認在辨認周明宇時“認錯了人”。
海淀區檢察院在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結后,申請法院恢復庭審。
2008年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倒賣車票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法庭上,曹本強講述了他販賣火車票被抓的過程,并依然堅持他在接到買票人的電話后,找到周明宇拿了這11張火車票。
周明宇則表示根本沒有參與倒票。
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兩個月后的2008年4月8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建議,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事實發生變化為由撤回對周明宇的起訴。
同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準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周明宇的公訴。
此時,周明宇已經在看守所被羈押了263天。 (王健)
國家賠償的內容和數額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本案涉及的是國家賠償中的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