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中院終審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 農民工“同命同價”獲賠50萬元
新華網福州9月15日電(記者鄭良)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肇事司機和車主按照城鎮居民標準向死者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等共計50萬元。
林某是福州平潭人,農村戶口,2005年6月到廈門務工。2007年4月6日,林某在廈門東浦路一個建筑工地施工時,吳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行駛至工地附近,為避讓迎面開來的車輛,駛入右側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側圍墻后,圍墻倒塌導致車輛翻車,將工地內的林某壓在車下致其當場死亡。
根據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車主為周某。林某家屬遂將吳某和周某告上法院。
吳某和周某提出,林某是農村戶口,死亡賠償金應該按事故發生前一年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06年廈門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6868元。
林某的家屬認為,應該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2006年廈門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513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林某家屬提供的務工證明,證明林某自2005年6月一直在廈門務工、居住、生活,林某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相關規定,按照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20倍計算死亡賠償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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