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關于黨員
黨章規定:年滿十八歲者,方得被接收為黨員。因為一個人一般地要到十八歲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較確定的政治上的判斷力。
在修改黨章以前,已經接收入黨的十八歲以下的黨員,仍應保留有效。
如有在政治上發育得甚早的青年,即是說,未滿十八歲的青年已經具備了入黨的條件,并且認為如果不接收入黨就有所損失,那末,特殊地接收其為候補黨員,是可以的。但必須在滿十八歲以后,方能轉為正式黨員。
接收入黨,除年齡的規定外,還依據被接收入黨者的社會地位在黨章上規定分為四類。這種分別,在中國今天的社會情況下是必要的。
第一類,是工人、苦力、雇農、貧農、城市貧民、革命士兵入黨,其介紹人與候補期的規定均較寬。就是說,對無產者與半無產者入黨,沒有特殊的限制。對于從幼就在我們革命隊伍中生長的人,也應歸入這一類。
所謂城市貧民,是指的破產了的手工業者、小販、到城市找職業而不得的農民、依靠不定勞動維持生活的苦力等。
第二類,是接收小資產階級出身的革命者入黨,則須比較有經驗的黨員來作介紹人,并須有一年的候補期。因為從這個階層出身的人們的思想,常常是比較復雜,對于我們黨的紀律及參加嚴重革命斗爭的顧慮,也比較多,因此,須有較長的候補期,并須比較有經驗的人來作介紹。
在這第二類中黨章上所指的職員,是不包括舊政權中的高級官吏在內的。
由于中國革命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勝利,由于我黨在中國大部分地區還處在地下狀態,那里有大批的革命者要求加入我黨而找不到門徑,因此,黨章規定在革命新發展地區,接收第一、第二類人入黨,可以臨時將介紹人的資格及新黨員候補期限放寬。不過這種臨時辦法,須由省委或邊區黨委規定。
第三類,就是社會上中層與高層剝削階級中出身的革命者,他們的思想更加復雜,對于我們黨的綱領和紀律,是更難接受的,所以他們要求入黨時,黨章規定必須找有經驗的黨員介紹,經過比較高級的黨委批準,并須有二年的候補期。
第四類,就是曾經有過其他的政治信仰,并曾經加入過其他政黨或政治團體的人,他們中有些人要求入黨,黨章規定需要更有經驗的黨員介紹,經過更高級的黨委審查、批準之后,才能入黨。不過其中又有其他政黨的普通黨員、比較負責的人員和重要負責人員的區別。至于還有一些曾被國民黨強迫入黨或集體入黨的人,在加入該黨時,既是違反或沒有自己的志愿,在加入該黨后,又未參加該黨的政治活動,那末,這種人只要有了這些證明,在接收加入我黨時,就應按照他們不同的社會地位履行手續,而不當作有黨派關系者待遇。
一切其他政黨的黨員,一般地只有當其脫離其他政黨以后,才能接收加入本黨。
凡為某種社會團體(如工會、農會、文化團體等)的成員,并未參加其他政黨政派者,即按其社會地位的不同接收入黨。
凡曾加入我黨,后來退出,要求再入黨者,照第四類人履行手續入黨:因為這種人經過政治上的動搖,須有經驗的黨員來作介紹,并須有比較高級黨委的審查。但其候補期一般可以縮短。
凡曾被迫失去我黨的關系,請求恢復黨籍者,在經過省委或邊區黨委以上之黨委審查確實后,即恢復黨籍,無須重新履行入黨手續。
黨章規定:凡新黨員入黨,均須個別履行入黨手續,即須有本人的請求并在入黨志愿書上簽字,有介紹人的負責介紹書,經過支部大會的討論與決定及一定上級黨委的批準。成批地集體地入黨,是不能認為有效的。至于新黨員入黨的儀式,如有需要,各地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在黨章上,規定了介紹人及決定和批準新黨員入黨之黨委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這種規定,是很重要的,各級黨委必須注意執行;因有某些黨委過去關于接收黨員的工作,是做得不甚好的。
在抗戰之后,我們黨有了很大的發展,共接收了一百多萬黨員,建立了近千個縣委、幾萬個支部,因而組織與領導了解放區九千五百萬人民進行了英勇的抗戰,并領導了淪陷區與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的革命斗爭。這是很大的成績。但是有些黨委在發展黨員與鞏固黨的組織的工作中,也有過一些缺點和錯誤。
有些黨委,特別是比較高級的省委、邊區黨委、地委和縣委,對于接收黨員,缺少負責的領導,缺少具體的工作和具體的指導,缺少經驗的總結,他們把發展黨員這樣一件對于黨的建設起著基本作用的嚴肅的工作,只是委托給支部和區委去辦理,或者只規定要發展黨員的數目字給區委和支部去限期完成,因而就使發展黨員的工作形成自流的沒有領導的現象。甚至委托一些沒有經過審查的、在政治上不可靠的、在品質上不好的、對于黨的建設毫無經驗的人,去主持發展黨員和建立下層黨的組織的工作,因而大大損害了黨的組織的純潔性與嚴肅性。在這種情況下,不獨是各種不可靠的和品質上很壞的人可以因此而得混入我黨,甚至還出現了一些成份不好的支部。很明顯,在我們的支部中發生這種現象,是由于黨的上級組織對于黨務工作缺乏領導的結果。為了根絕這類現象,并使這類現象以后再不發生,為了建設工人階級的先進的黨,各級黨委,尤其是高級黨委,必須把接收黨員的工作,提到應有的重要地位上來,必須總結過去的經驗,使接收黨員的工作走上完全正確的道路。
在農村中,應該接收什么樣的人入黨呢?應該接收在對敵斗爭中,在減租減息斗爭中,在生產運動中,在其他各種革命斗爭中,表現了積極性的、思想純正的分子入黨。如果當地的上述各種運動還沒有發展,因而也沒有上述各種積極分子出現時,那末,在這里除開接收個別覺悟分子入黨外,就不要大量的發展黨員。只有在各種運動已經開展,并有了大量積極分子之后,經過相當時期的宣傳和考察之后,才能從這些積極分子中比較更多地接收黨員。在農村中,各種運動的發展,是極不平衡的,積極分子的產生與成長也極不一致,因此,發展黨員的工作,也應該是分別地進行,不可在同一時期在一切地區普遍地號召發展黨員,而必須具體考察與具體指導。
在部隊、工廠、機關和學校中接收黨員,也必須是在戰斗中,在各種工作中表現了積極性的分子,并須經過宣傳和教育之后,才能接收。
在發展黨員之前,必須向群眾中的積極分子宣傳黨的綱領與政策,宣傳黨章。
最重要的,是要將發展黨員的工作,委托給一些完全可靠的、在黨的建設上有經驗的、思想與作風都是純正的工作人員去主持。這些人是要經過了考驗的。某些地方如果缺少這種人,就應該培養與訓練這樣一批人,然后委托他們以主持發展黨員的任務,并在工作中經常具體指導與教育他們。這就是我們黨的組織員。每一個區黨委、地委、縣委以至區委,都應該有這樣一些經過考驗與訓練的組織員,進行經常工作。在決定和批準接收新黨員時,各級黨委就應該依靠他們去進行詳細的談話及參加審查與介紹等。這樣就可以經常接收新黨員,又不致使這種工作失去黨的領導與控制。
接收新黨員,是黨的支部的經常任務之一。不可因為有了上述一批組織員,就不動員一切支部去發展黨員。發展黨員必須由支部進行,但還必須有上級黨委的密切領導,而上級黨委則依靠這樣一批經過考驗的組織員去指導工作。
黨章規定:介紹人對被介紹人,須作真實的負責的介紹。上級黨委批準新黨員入黨,更須負責的進行,決不應該只是形式上的批準。
總之,要進行發展新黨員的工作,并要使這種工作是很正確的進行,因而能夠真正接收群眾中的先進分子入黨。這就不只是要有支部和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而且要有上級黨委的正確領導。
現在各解放區黨員的數量雖已很大,但還有一半以上的鄉村沒有黨的支部,很多的鄉村沒有黨員,只在幾個邊區,有支部的鄉村超過了百分之五十,在另外幾個邊區,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鄉村沒有一個黨員。為了加強黨的領導,在每一個鄉村建立一個幾個人至幾十個人的黨的支部,是必要的。因此,在解放區還須發展黨員,建立新的支部。就是在已有支部的鄉村,因為年來的對敵斗爭、減租減息、生產運動、整風審干等,已有很大的進步,在這些運動中產生了大批的積極分子,也需要從他們中接收黨員。在新解放的地區,則更須進行發展黨員的工作。因此,發展黨員,還是黨在解放區的重要組織任務之一。而這種發展黨員的工作,應根據上述方法,很正確地去進行。過去的缺點,不應再重復。
發展黨員和鞏固黨的組織,都不能和其他的工作、和群眾的各種斗爭分開來孤立的進行。黨員是從群眾斗爭與各種工作的積極分子中接收的,黨的支部以及區與縣之黨的組織的鞏固,也只能在群眾斗爭以及各種工作的過程中達到。比如說,農村黨的組織,只有當它領導群眾徹底完成了減租減息,又普遍地發展了生產,因而使群眾的階級覺悟提高,生活水準提高;又組織了很好的民兵,因而在對敵斗爭中保衛了群眾;經過了人民的選舉運動,因而使群眾懂得掌握政權的重要;并進行了有效的合作社與文化衛生工作等。那末,這些地方黨的組織,就會鞏固起來;因為它在這些工作中已與群眾聯系起來,群眾的覺悟提高,并已有了經驗,它的內部團結也在這些工作中鞏固起來,并在這些工作中體會了黨的政策和取得了工作的經驗。
關于新黨員的候補期,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的黨章上沒有規定,在過去的實際工作中,有規定為兩個月至一年者,各地亦不一致。經驗證明:在農村中兩三個月的候補期,是等于沒有的。在機關、學校和部隊中的作用,也不大。過去對于候補黨員很少進行必要的教育工作。
在新的黨章上規定:新黨員候補期為半年、一年、兩年三種。但所屬黨委均得延長或縮短。并指出候補期的作用是使候補人接受初步的黨的教育,并保證黨的組織考察候補人的政治品質。就是說,對于候補黨員的教育與審查,是黨的組織一項必須注意進行的工作,否則候補期的作用,將仍會很少。對于候補黨員,教育他們認識黨章和黨的綱領與政策,并使他們確立共產黨人的基本觀點,如組織觀點、勞動觀點、群眾觀點、實事求是的唯物觀點等,是非常重要的。
黨員有退出黨的自由。黨章規定在他申請退黨,交出黨的一切證件之后,即可由支部除名。這表示退黨是自由的,入黨則是有條件的、不能自由的。
黨章上有開除黨員的規定。如果被開除者是各級黨委的委員,須經各該級黨委之全體會議決定,并經上級黨委批準。
四 關于黨員的義務與權利
在這次修改的黨章上,規定了黨員的義務與權利。我想,這些義務與權利的規定,將要保證我們黨內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況中發展,將要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與責任心,并保證黨的行動的統一。
關于黨員的義務,黨章首先規定:黨員必須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因為這是每一個黨員能否正確地為人民事業而奮斗的基本關節。如果黨員的覺悟程度不高,對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不能領會,那他就不能作一個好的黨員,不能自覺地很好地為人民的事業而奮斗。黨的組織上的統一,首先是由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所造成的黨員在思想上的一致為其前提的,如果沒有這種思想上的一致,黨在組織上行動上的統一,就沒有基礎,黨的紀律,就不能建立在自覺的基礎上,各種分歧,就可能產生,黨為人民事業而奮斗,就不能勝利。我們在黨內,是強調黨員的自覺性,黨的一切工作,主要地都是依靠黨員的自覺性與積極性去進行,黨也采用一切辦法去提高黨員的覺悟,但是每一個黨員必須自己努力,自己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這就規定為黨員義務的第一項。
黨章要把這一項規定為黨員的義務,這就是說,黨員必須是為人民的事業而去學習,而不是為了任何別的目的;這就是說,不倦地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是每一個黨員對黨對人民不可推諉的一種職責;這就是說,沒有強烈的學習精神與正確的學習態度,驕傲自滿,不求進步,就是對人民事業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其次,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黨員的這些義務,是大家歷來所公認的。
在這里我們強調了黨員積極參加黨內政治生活的必要性,而不只是強調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因為一個黨員,是必須在政治上來關心黨的一切,在政治上對黨負責的。黨的選舉與黨的會議以及黨的決議之成立等,每個黨員都應以負責態度來積極參加。
每一個黨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危害黨,不得有損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并且還必須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
黨章規定:為人民群眾服務,了解并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需要,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從而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是每一個黨員的職責。
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不只是應該遵守黨的紀律,而且應該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的一切法紀和一切其他革命組織--如革命的軍隊、革命的群眾團體和革命的事業機關的紀律。每一個黨員在各種革命事業中應起模范作用。應該把遵守黨紀與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統一起來,而不可把二者對立起來。黨就是要自己的每一個黨員模范地遵守人民的革命紀律,遵守革命政府與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而每一個黨員如果不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也就是不遵守黨紀。有些同志把二者對立起來,應該切實糾正。
我們的黨,早已是而現在尤其是一個大黨,而且是已經在解放區執政的黨,除開少數的革命職業家而外,絕大多數的黨員,都必須有一件社會職業;因此,每一個黨員都應該精通自己的業務。如果我們的黨員,只有革命的熱情,而無熟練的業務本領,那我們就不能領導人民的事業,就不能建設強盛的國家。
黨章規定一切黨員都有下列各項權利:(一)在黨的會議上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二)黨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三)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無疑的,在黨章上規定黨員的這些權利,會要提高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保障黨員群眾對于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并且給黨以武器有效地來反對高傲自大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來改善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關系,并因此而來改善黨的各種工作。
所有黨員的這些權利,應該完全被尊重。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尊重黨員這些權利的現象,是常常發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會議上想種種方法禁止關于反對自己意見的發言,在黨內的選舉與被選舉中加以各種限制,禁止黨員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和聲明,或在中途稽留黨員的申訴書,在黨的會議上不允許黨員對黨的負責人提出批評,甚至有些黨員因為批評與自我批評而受到命令主義、官僚主義分子的報復與打擊。這些現象,必須徹底肅清。
在我們黨內,少數服從多數,是絕對地必須遵守的。但少數人的正當權利,亦必須被尊重。少數人在聲明服從多數決定的條件之下,有權在會議上發表他們與多數相反的意見和在表決時舉反對之手,黨的組織必須保證這少數人不致因此而遭到多數人任何不應有的打擊與不幸。少數人的意見,如果他們自己不放棄,在服從多數決定的條件下,是有權保留的。保障少數人的這些基本權利,是黨內民主所要求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并不一定在多數方面,而可能在少數方面。在通常情形下,多數人是對的,少數人是錯了,我們給少數人以這種權利,就是給少數人以回旋余地,好讓他們恰當地改正其不正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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