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發布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的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據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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