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間財政收支匹配關系的基本制度,應以尋求“公共支出管理責任與財力相匹配”為目標
關于中國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研究和討論,一直以來最流行的說法和意見,是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應匹配或統一。但中國地區間經濟社會存在的巨大差距,決定了財權與事權匹配在實踐中難以實現。中國政府間財政收支匹配關系的基本制度,應以尋求“公共支出管理責任與財力相匹配”為目標。
事實上,事權與財權的概念為中國財政理論所特有,國際財政分權理論基本上不使用這樣的表述。這一理論和概念的形成,與中國計劃經濟歷史密切相關。
事權與財權及兩者的統一,比較權威的表述,是財權和政權總是聯系在一起,有政權就必須有財權,否則無法實現其政治經濟任務。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有中央、省、縣、鄉四級政權,各級政權都有審查批準執行預算的權力。財權和事權也是聯系在一起,中國的社會制度決定國民經濟的主體是國營企業與事業,國營企業和事業歸哪一級管理,即事權放在哪一級,財權也相應放在哪一級,地方財權的大小和中央劃給地方的事權一致。
上述理論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發展于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基本論點是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應該統一。現在許多人依然在使用這樣的表述和理論。
但從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開始,改革的實踐已經背離了這個理論。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統一,中央政府擁有了更大財權,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財權與其支出(事權)相比要小。這種改革后的事實成為現在爭論的背景。
問題在于,究竟是改革錯了,還是原有的理論滯后了?更重要的是,應該遵循原有的理論,還是應該創新體制和理論?
建國以來至1994年前,中國財政體制歷經了十幾次調整,但劃分中央與地方間財政收支的依據始終具有“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統一”這一特點,在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后,收入劃分實行直接匹配,財力實行“先下后上”。即根據各級政府的支出事權,收入與支出規模相聯系進行財政資源配置,實行收支掛鉤。
1994年分稅制改革,直接目的是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在財政的支出劃分上沒有進行實質性改革,也沒有進行明顯調整。改革重點是對收入劃分進行了大的變革,通過中央與地方的分稅,實質上改變了以地方收支掛鉤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形成了現行的財政體制。
這種體制的突出特征是收入首先向中央財政集中,地方財政收支脫鉤,中央財政或者上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使下級財政的收入財力與支出需要相匹配。因此,現行體制的特點,是地方財政收支脫鉤下的間接匹配、“先上后下”的體制,這是目前國際上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模式。
為什么中國在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后,要對政府間財政關系進行重大改革?
表象原因,是中央財政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削弱。更深刻的原因,是經濟體制和資源配置機制發生了重大轉變,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舊的財政體制與新的市場經濟發生了沖突。市場經濟要求形成全國統一、資源自由流動的大市場,而舊的財政包干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激勵地方政府保護本地經濟資源,封鎖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整個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效率大大降低。
此外,政府職能由直接配置經濟資源為主,轉向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主,政府間的職責劃分,不可能按原來事權劃分的概念進行;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也發生了實質性改變,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財政收入以利潤上繳為主,轉變為以稅收收入為主,使政府間的財源配置與企業的隸屬關系之間的聯系已經十分微弱。
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協調地區間因經濟發展差距形成的公共服務差別,中央財政需集中一部分財政收入進行再分配。將影響市場機制按照全國統一市場原則配置資源的相關稅種,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進出口稅收等集中作為中央財政收入,盡可能弱化稅收環境對市場機制的扭曲。
分稅制改革正是適應了這樣的需要。不過,由于分稅制改革的漸進性、階段性,中國的政府間財政關系中出現了新的矛盾和問題。許多人誤以為實現事權與財權統一可以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但這可能導致體制的倒退,甚至回歸舊體制。
既然事權劃分及與財權相匹配的理論是一種“回歸”原體制的想法和理念,與中國已經變化了的經濟運行機制和體制現實有較大差距,這就需要更新理論。
首先,應將事權改變為公共服務職責。事權的特定含義,是各級政府對所管理的國營企業與事業的行政管理權,它反映的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劃分,突出的是行政隸屬關系。在現行政府間財政關系中,仍保留著按照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支出責任的做法,但隨著市場經濟下政府與國企關系的變化,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尤其是收入劃分的分稅制體制的形成,“事權”概念與新體制發生了明顯的不協調和理念上的碰撞。
“公共服務職責”則是指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和責任,與“事權”概念不同。其特點是政府職責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是服務型政府,管理寓于服務之中;各級政府公共服務職責的劃分,不僅僅是依據行政隸屬關系。
其次,應將支出責任細分為“公共服務職責”與“支出管理責任”,兩者既相互聯系又有所不同。政府公共服務職責往往決定相應的支出管理責任,此時兩者的關系相一致。但有時會不一致:有些公共服務職責是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如轉移支付的資金支出,上級政府承擔資金的分配,具體的支出管理責任全部由下級政府負責。因此,籠統地使用支出責任的概念,很難區分上述兩者的區別。
第三,要區別財權與財力的概念。財權是指在法律允許下,各級政府負責籌集和支配收入的財政權力,主要包括稅權、收費權及發債權;財力是指各級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的以貨幣表示的財政資源,來源于本級政府稅收、上級政府轉移支付、非稅收入及各種政府債務等。
財權與財力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擁有財權的政府,一般擁有相應的財力,但政府擁有財力不一定有財權。上級政府的財權常大于其最終支配的財力,一部分財力要轉移給下級政府使用,結果是下級政府的財力往往大于其財權。這種財權與財力關系的框架,是目前國際上經濟發達國家通常使用的制度框架。
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責應該與財權統一。中央政府具有調節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的職責,地方政府只有負責本地區公共服務的職責,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具有比地方政府更大的財權。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承擔更多的支出管理責任,這要求有相應的財力相匹配。在地方政府財權較小的情況下,通過中央或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下級政府所獲得的財力應滿足其承擔的支出管理責任的需要。以達到公共支出管理責任與財力相匹配,這是正確的,但支出管理責任與財權不應該是匹配的。
政府間財政關系正在進行最新調整,沒有再使用一些舊的概念和理論,而是對政府間公共服務職責劃分的制度和機制進行了創新。這一案例就是關于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改革,這項改革開始沖破“事權與財權統一”的理念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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