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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辦規財函〔2012〕857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為規范各地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我們研究起草了《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將意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們。
傳真:010-68792157
電子信箱:wangwf@moh.gov.cn
附件:《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
衛生部辦公廳
2012年9月21日
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明確當事人的行為規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高值醫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體、對安全性有嚴格要求、臨床使用量大、價格相對較高、社會反映強烈的醫用耗材。參考目錄詳見附表。
第三條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有資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采購高值醫用耗材,必須全部參加集中采購。
第四條實行以政府為主導、以省(區、市)為單位的網上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以下簡稱集中采購)工作。醫療機構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通過各省(區、市)建立的集中采購工作平臺開展采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臺和統一監管。研究探索部分省(區、市)聯合開展集中采購的方式。
第五條集中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和科學誠信原則,保證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平等參與,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
第六條集中采購周期原則上為兩年一次。開展產品增補工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七條依照本規范需要進行集中采購的高值醫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集中采購:
(一)因戰爭、自然災害等,需進行緊急采購的;
(二)發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進行緊急采購的;
(三)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集中采購機構
第八條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設集中采購機構,沿用現有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機構、管理機構、工作機構和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第九條集中采購領導機構負責制訂本省(區、市)集中采購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監督管理辦法,研究集中采購工作的重大問題,協調并督促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采購相關工作。
第十條集中采購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制訂計劃和規則、組織管理、監督檢查。
(一)按照領導機構的要求,根據各省(區、市)醫療需求情況,制訂年度集中采購計劃、采購產品類別和工作方案。未列入當次采購周期集中采購計劃的高值醫用耗材,各地(市)報集中采購管理機構備案后,可以自行組織采購;
(二)組織、協調、推動本省(區、市)集中采購工作;
(三)組建并管理本省(區、市)集中采購專家庫;
(四)指導、管理并監督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集中采購工作;
(五)審核集中采購工作機構報送的集中采購文件及集中采購結果等;
(六)組織對醫療機構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調查、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八)向集中采購領導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
(九)承辦集中采購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