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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把加強廉潔風險防控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糾風工作責任制、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強化醫療機構管理、提高反腐倡廉糾風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舉措,列入領導班子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組織落實。公立醫療機構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主動抓、親自抓,及時研究解決推進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根據分工帶頭抓好自身和職責范圍內的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各業務部門要主動做好本部門的廉潔風險防控工作。衛生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切實推動工作落實。
(二)結合實際,扎實推進。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部署下,認真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對本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廉潔風險防控工作進行統一動員和安排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區分不同醫療機構類型,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公立醫療機構職權目錄和職權運行流程圖范例,與工作實施方案一并下發。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工作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豐富廉潔風險防控內容,完善廉潔風險防控辦法,積極探索具有本地區、本醫療機構特色的廉潔風險防控機制,推進醫療機構科學發展。
(三)注重“制度+科技”,形成防控長效機制。各地區各單位要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逐步建立健全廉潔風險評估預警制度,分析風險來源,強化防范預警措施,減少和規避廉潔風險;逐步建立健全廉潔風險決策制度,完善決策議事規則,規范決策程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逐步建立健全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制度,轉變防控觀念,拓展防控渠道,改進防控方式。要注重防控制度與其他制度的相互銜接,構建完整的制度鏈條,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廉潔風險防控制度體系。注意加強統一規劃和資源整合,充分利用醫療機構已有信息網絡設施,依據“職權運行流程圖”,將職權流程程序化、標準化和規范化,并結合院務公開工作,實現網上實時動態防控,依托科技手段防控廉潔風險。
(四)開展監督檢查,確保任務落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強化對公立醫療機構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檢查和考核,把廉潔風險防控作為醫療機構年度校驗、等級評審的重要內容,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目標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之中,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和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要研究制定檢查評估標準,探索建立廉潔風險防控的社會評價辦法,采取定期自查、年度檢查、社會評議等方式,提高檢查評估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公立醫療機構廉潔風險防控扎實推進、取得實效。
附件:1.公立醫療機構管理權力廉潔風險防控規則
2.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廉潔風險防控規則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2年9月18日
附件1
公立醫療機構管理權力廉潔風險防控規則
開展公立醫療機構管理權力廉潔風險防控,主要是對醫療機構內具有行政特點的管理權力,運用“制度+科技”的辦法,將廉潔風險防控制度融入醫療機構管理之中,落實到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并把制度落實情況隨權力運行過程在內網實時公開,實現醫療機構管理廉潔風險的動態防控。
一、決策權。(一)優化決策機構和運行機制。完善黨委(總支或支部)、行政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醫療機構“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凡事關醫療機構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都要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對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業委員會咨詢論證。醫療機構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按照分權制衡原則合理確定分工,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基建和物資采購工作,同一領導班子成員不同時分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工作。 (二)完善決策程序和方法。開展廉潔風險評估決策、廉潔規則遵循決策和廉潔后果導向決策。凡醫療機構的重大決策,都要開展廉潔風險評估,研究制定預防措施,并納入決策方案;制定決策草案時,對涉及廉潔風險的問題要注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不得作出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決策,不得開展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技術服務和臨床檢驗項目;重大決策,實行決策前調研論證、議題會前通報、會中充分討論、“一把手”集中正確意見最后表態等制度。研究重大決策要有專人記錄,編寫會議紀要,不涉及保密事項的在內網向干部職工公開。 (三)開展決策效果的績效和廉潔評估。涉及廉潔風險的重要決策運行一段時間后,要根據執行情況,對決策績效評估的同時,對風險防控措施的實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依據兩方面的評估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二、基建權。(一)明確和落實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責。工程項目決策必須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實行項目建設法人負責制,但項目建設的執行事宜由主管副職負責,明確項目執行各環節的具體責任人及其職責。由紀檢監察、內審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成立監督委員會,充分履行監督職責。 (二)加強對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的防控。強化對“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實情況廉潔風險的防控,重點加強對招投標和資金管理使用的監控。凡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實行工程造價跟蹤審計,項目建設資金須專款專用、專戶管理,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項目款項須經項目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共同審簽后按有關規定支付。 (三)開展結構化全程監督。實行項目建設“陽光工程”,項目建設的重要環節必須按規定實時公開;單位內部紀檢監察、內審機構要主動介入項目設計、施工、采購、驗收等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督;主動協調檢察、審計等機關提前介入,積極引入職工民主監督、社會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三、采購權。(一)規范采購范圍。凡應參加政府采購和集中采購的,都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參加政府采購和集中采購。未納入政府采購或集中采購范圍的, 藥品、耗材、設備、試劑和其他超過一定金額或數量的物資,必須由醫療機構統一集中采購;不需統一集中采購的,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行使用、主管、監察三方人員共同參與、貨比三家的采購制度。 (二)嚴格采購程序。醫療機構遴選本機構用藥目錄、審核新購藥品、調整藥品品種,應當由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組)組織,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從本單位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藥學人員中隨機抽取專家,以票決制方式確定。醫療機構組織集中采購,要嚴格按照編制采購計劃、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專門委員會論證、制定采購文件、發布采購公告、開展資質審核、組織招標評標、簽署供貨合同和采購驗收等規定程序進行,不得無故簡化或遺漏。 (三)實施醫藥購銷廉潔協議制度。醫療機構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廉潔協議,或將廉潔協議載入購銷合同,明確不得收、送商業賄賂,并明確約定法律責任,一旦違反協議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處理。 (四)公開采購關鍵環節和結果。加強對采購過程各環節的廉潔風險防控,關鍵環節的重要內容特別是采購結果,要在內網公開,接受干部職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