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
一、政策解讀類
1、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規章都作出了相關規定。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通過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部分地區對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對違規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受限制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
對此,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關部門進一步分析原因、明確政策、抓好落實。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求,從去年11月起,國務院法制辦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整個研究過程遵循“公開、民主、科學”的原則,一方面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了解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有關意見,從傳染病防治角度對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的可行性進行反復深入論證;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并積極吸納社會各界意見,從而保證政策措施的科學、嚴謹和有效。
2、這次文件與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下發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規定?
答:這次文件是對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強化,重點是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與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
(1)權益維護范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2)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3)特殊職業更加明確。目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中沒有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這次文件規定確需檢查的職業,一是強調特殊,可能只有極個別職業;二是強調嚴格申請審核程序,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三是強調公開監督,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會出現變相檢查,影響政策效果。
(4)監督檢查力度更大。一是對機構的監督檢查方面,這次文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這次文件也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三是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這次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上的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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