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9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針對媒體報道的河南農民工張海超塵肺病診斷事件,衛生部領導高度重視,陳竺部長、張茅書記、陳嘯宏副部長作出重要批示,并責成衛生部相關司局和中國疾控中心權威專家組成聯合督查調研組赴河南對該事件進行督查調研,指導地方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2009年7月24-25日,督查調研組聽取了河南省衛生廳、鄭州市衛生局、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有關情況匯報,對事件的由來、經過、當地開展工作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調查了解;走訪慰問了當事人張海超,實地檢查了新密市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專家組對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和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對張海超診斷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督查調研組針對張海超塵肺病診斷事件反映出的問題,對河南省和鄭州市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反饋意見和工作要求。
按照衛生部的督查意見,河南省衛生廳責成鄭州市衛生局對張海超職業病診斷治療情況進行進一步調查,并做好張海超的疾病診斷和醫療救治工作;對新密市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企業接觸有害作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對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安監部門對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該事件中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
據河南省衛生廳報告,7月26日,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再次組織省、市專家對張海超職業病問題進行了會診,明確診斷為“塵肺病Ⅲ期”。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正按衛生部的督查意見,抓緊落實其他各項工作。
衛生部重申,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衛生行政部門可視其為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情形進行處理。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者鑒定結論。
衛生部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機構要牢固樹立為勞動者服務的意識,以人為本,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行為。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措施,要充分發揮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技術指導委員會的作用,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指導,加強對地方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的調研、指導,不斷提高職業病診斷和治療水平,妥善處理職業病診斷糾紛,保證診斷與鑒定工作的依法、公正、科學、及時、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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