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發展改革委發布《北京市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醫院院內制劑采取保本微利原則,規定對于通用名稱與已上市藥品相同的政府定價制劑,其最高零售價格應按不高于已上市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制定。該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中國醫院制劑規范》和《北京市醫療單位制劑規程》收錄的醫療機構制劑,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同一品種規格標準制劑在本市內醫療機構執行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即醫療機構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為零。
《中國醫院制劑規范》和《北京市醫療單位制劑規程》收錄之外的醫療機構制劑,由醫療機構按該辦法自行核定價格,并將核定的價格按中藥制劑抄送北京中醫藥學會,化學制劑抄送北京藥學會,由北京中醫藥學會和北京藥學會定期匯總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醫療機構同一種藥物制劑,不同劑型、規格和包裝之間的價格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內的制劑最高零售價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過5%的制造成本利潤率制定;委托藥品生產企業配制的,應包括稅金。(記者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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