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日晚上7點20分左右,趙女士在昌平水箱廠附近的鐵路上被火車撞傷,后在被120急救車送醫途中死亡。昨日,昌平法院一審認定急救車“舍近求遠”,救治行為存在缺陷,判定急救車所屬的昌平醫院賠償趙女士家屬14萬余元。
家屬
未就近施救致病人死亡
趙女士是在和丈夫吳某出去遛彎時不慎被撞的。吳某起訴稱,事發后,他撥打了急救電話。120趕到現場后,將趙女士抬上急救車。
吳稱,出事地點離昌平醫院很近,但急救車卻執意將病人送往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總醫院。途中因為未得到及時施救,導致妻子的病情急劇惡化,不得不轉送至沙河醫院。因路上耽誤時間過久,趙女士未到達沙河醫院就已死亡。
吳及家人認為,昌平醫院急救車違反了北京市急救網管理制度,違背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則,耽誤最佳搶救時間,導致病人很快死亡的后果,遂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60多萬元。
醫院
家屬要求去積水潭醫院
昌平醫院庭審中否認執意送傷者去二炮總醫院,而是按傷者家屬要求,欲將傷者送往積水潭醫院,后因傷者病情變化就近送往沙河醫院搶救。院方還拿出病情告知書,告知書上寫有“我要求送往積水潭醫院”,并有吳某的簽字。
法院
醫院曾修改病情告知書
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的鑒定,昌平醫院事后有修改病情告知書的行為。鑒定雖未認定“積水潭”三字為事后添加,但認定告知書上家屬簽字及醫生簽字不符合同一時期形成的特征。此外,經中國科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昌平醫院對趙女士的救治行為存在缺陷,不能排除此缺陷與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昌平醫院在轉運趙女士的過程中,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則,救治行為存在缺陷。此外,昌平醫院存在事后修改病情告知書的行為,其行為有過錯。(呂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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