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今天分別發布《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當于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報的披露工作。滬深交易所將對季報進行事后審核。公司如接到審核意見,應當按要求及時對所涉內容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如有必要,應當及時刊登相關補充或者更正公告。
根據通知,本次季報如經審計且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次季報中披露董事會對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說明,并向交易所提交相關文件。
上交所通知要求,公司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與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減變動幅度超過30%的,應在季報中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如存在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提供資金、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報告期提出或實施股份增持計劃、按深交所相關指引規定應披露的證券投資或衍生品投資等情形的,應當在本次季報“重要事項”中增加披露具體內容。
滬深交易所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涉密人員在本次季報編制期間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義務,在季報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杜雅文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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