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0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請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介紹《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頒布實施等方面情況,并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
在發布會上,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就條例的特點和如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好條例,向大家做了簡要說明。
關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特點
他說,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章“氣象災害防御”相關規定,在總結多年來氣象災害防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進行了深化和細化,從而做出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規定。條例充分吸收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的精神,并加以概括總結,上升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定。條例充分注意到了新時期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氣象災害防御的有關制度和措施。相對于氣象法而言,條例具有五個方面的突破和四個方面的深化。
“五個突破”是:
第一,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立了氣象災害防御原則、機制。依法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氣象災害防御機制,使“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進一步健全。
第二,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立了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區劃制度。
第三,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明確了各類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氣象災害重在預防,條例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的特點,對臺風、大風(沙塵暴)、暴雨、暴雪、低溫、高溫、大霧、霾、雷電等氣象災害規定了不同的預防措施。
第四,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空間天氣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作出規定。條例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第五,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作出規定。積極有效的應急處置是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手段。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依據,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解除,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應急處置中的職責和義務,分別作出了規定。
同時,條例在四個方面對氣象法的有關內容加以深化。一是深化了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體系建設制度;二是深化了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三是深化了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四是深化了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制度。(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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