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之前,需要在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有哪些具體要求?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流程又是怎樣的呢?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對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有關規定做一個簡要介紹。
一、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為什么需要在該證券公司交易達半年以上?
證券登機結算機構的《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九條明確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已經持有普通證券賬戶,且已經在該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達半年或半年以上。”這個規定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作為信用證券賬戶的開戶主體,對擬參加融資融券交易的客戶在本公司的交易經驗進行審核,最起碼在本公司交易達半年的客戶才能開戶;二是給券商提高客戶準入標準留下了余地,在最低半年的基礎上,券商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戶情況提高對客戶交易經驗的要求。總之是為了落實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于證券公司“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的規定,確保證券公司對參與融資融券客戶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有較為全面的了解,是融資融券客戶征信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二、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信用證券賬戶嗎?為什么普通證券賬戶與信用證券賬戶的姓名應當保持一致?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客戶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保持一致。
做出“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的規定,一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同時在多家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因為這種情形下單個證券公司管理投資者信用風險的難度將明顯增大,二是為了防范投資者利用多個信用證券賬戶進行市場操縱,三來也可以節約賬戶資源。
而“姓名或名稱應當一致”的規定,主要是開戶實名制規定的體現。如果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則必然意味著投資者開戶資料存在紕漏或虛假的可能,需要及時處理和解決。另外,如果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不一致,也將導致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證券劃轉操作無法進行,直接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常開展。
三、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有哪些具體操作環節?
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從其提出申請到最終完成開戶的整個過程,一共要經過六個環節:1、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開戶申請;2、證券公司辦理客戶征信;3、投資者簽署融資融券風險揭示書,并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4、證券公司審核通過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配號申請;5、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符合要求的配號申請予以配號;6、證券公司收到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后印制該公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卡并交付給投資者。這些開戶環節的設計體現了《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從技術操作上看,信用證券賬戶開戶流程與普通證券賬戶差別不大。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信用證券賬戶開立主體是證券公司,而不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外,證券公司為客戶印制的信用證券賬戶卡是由該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式樣設計的,與普通證券賬戶卡式樣類似,但記載的內容存在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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