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主要有以下業務環節:
一、投資者教育
投資者在開辦融資融券業務之前首先要接受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投資者教育,證券公司要詳細介紹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并揭示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投資者在充分理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業務風險后,要通過證券公司組織的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評。
二、征信評級
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需提供詳實的開戶資料和征信材料,證券公司對投資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投資者擬提交的擔保資產進行評估,然后評定投資者的信用等級。
三、簽訂融資融券合同
經過資格審查合格的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合同對投資者、證券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四、開立賬戶
投資者持開戶所需要的資料到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帳戶,到證券公司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信用資金帳戶。
信用證券帳戶是投資者為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的證券帳戶。該帳戶是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的二級帳戶。信用資金帳戶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公司指定存管銀行開設的資金帳戶。該帳戶是證券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的二級帳戶。
證券公司是“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資產的名義持有人。
五、轉入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銀行將擔保資金劃入信用資金帳戶,將可沖抵保證金的證券從普通證券帳戶劃轉至信用證券帳戶。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投資者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即投資者信用資金帳戶和信用證券帳戶內的所有資產構成其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六、授信
投資者提出融資、融券額度申請后,證券公司評估投資者信用帳戶中的擔保物價值,計算保證金可用余額,在滿足保證金比例的前提下,授予投資者的可融資或融券的最大額度。
保證金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或證券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資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公司認可的證券充抵,證券公司認可的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
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具體分為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
七、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時,投資者在授信額度、保證金可用余額范圍內根據融資保證金比例融資買入標的證券;融券時,投資者在授信額度、保證金可用余額范圍內根據融券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標的證券。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或融券專用證券帳戶中的自有證券代投資者完成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資券交收,資金、證券不劃入投資者賬戶。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之間的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之間的比例。
標的證券是投資者融入資金可買入的證券和證券公司可對投資者融出的證券。證券交易所審核、選取標的證券,證券公司在其范圍內確定并公布公司允許的標的證券。
八、償還資金和證券
在融資交易中,投資者進行賣出交易時,所得的資金首先歸還投資者欠證券公司的款項,余款留存在投資者信用帳戶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資者通過買券還券償還融券負債并支付融券費用。此外,投資者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用現有資金、證券償還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債務。
滬深交易所為此增加了“賣券還款”、“買券還券”、“還券劃轉”幾組指令。
投資者多還的證券余股,可通過“余券劃轉”指令劃回。
九、平倉風險
1、證券公司實時監控投資者信用帳戶資產價值,當投資者帳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且投資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及時、足額追加擔保物至維持擔保比例150%之上,證券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帳戶內資產予以平倉,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平倉停止條件。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甲方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
2、投資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資金和融券證券的,證券公司按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帳戶內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處理,直至全部償還融資融券到期債務。
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融資融券期限從實際使用資金和證券之日起計算。
3、融資融券合同約定了須提前了結的融資融券情形。到時如投資者未償還融資資金和融券證券的,證券公司按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帳戶內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處理。
十、結束信用交易
當投資者全部償還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債務后,投資者可向證券公司申請將其信用帳戶中的剩余資產轉入其普通帳戶,終止融資融券合同,注銷信用賬戶,以結束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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